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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职权概念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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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职权 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职权: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五)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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