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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的权力概念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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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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