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国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法律案例 | 法学论文 | 法律说法 | 律师博客 | 法律新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更多 |
| 法律名词解释 >> 刑事程序法律名词解释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职权概念定义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职权概念定义 |
中国律师网推荐 |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职权: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34条 |
|
| 法律网站导航>> |
| 搜索: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职权概念定义 相关内容 |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职权概念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