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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概念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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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产、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出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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