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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受理权概念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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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不受理权 案件不受理权: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起诉(1)、原告不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3)、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4)、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6)、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上诉。――――《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119页,总主编,邹喻,顾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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