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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概念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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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附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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