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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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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庆市律师协会 版权: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表时间:2008-07-09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文章正文

正文: 由于受当前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影响,司法机关内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相当严重,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沦为“阶下囚”者大有人在,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却严重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人民群众称司法腐败已成社会顽疾。

司法腐败涵盖所有司法机关的腐败行为,司法权一旦越出权力范围,干涉其他社会关系,其后果往往相当严重,执法机关因偏袒当事的另一方,本可依法处理,却因强势权力及钱物的影响而出现严重失衡,由此,司法权威受到损害。这也可称之为司法权力滥用。  

个人权力高度膨涨,缺少监督制约,必然导致腐败。从黑龙江海伦市12.3抢劫杀人案案件及1.21伦河母子被抢劫、杀害、焚尸案中就可反映出,那里的执法人员,尽管 “官小职微”,但他们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却掌握一定的权力,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是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法院及司法人员充满了敬畏。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还执法违法、知罪犯罪,法律的神圣就很难维持。不怕没有公平,就怕天平倾斜。法律就是天平,司法人员是执掌天平主持正义的代表。也正因此,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往往被视为最大、最恶劣的腐败。胆大妄为的执法人员掌握着“法律武器”、“合法制裁权”和“合法伤害权”。这种权力如不受到有效监督和限制,就很容易被租用和滥用,权力一旦失去制约,无异于洪水猛兽。

黑龙江不少上访群众认为老百姓告状太难,不时还要受到打击报复,为此,一部分人对司法腐败现象采取一种克制、忍耐态度,有冤无钱或害怕迫害的就暂时放弃告状,误导了上级机关,放纵了部分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越来越大胆,他们有问题得不到查处,另外,他们具有特定的身份,违法犯罪活动又往往是以“执法”的名义进行,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就难免使一些腐败滋生和蔓延。

司法腐败的危害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进。首先,司法腐败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政治清明。其次,司法腐败的存在极坏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司法腐败只是部分人的行为,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及司法承载了过多的社会期待,司法腐败哪怕是很小的一件事都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给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造成的形象贬损是极大的。

司法腐败的出现不利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建立。司法腐败已使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怀疑,现在群众已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司法机关已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法律被蔑视,正义被羞辱,社会秩序出现畸形发展。司法腐败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极为不利,很多司法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被掩盖,法治的真空被人为忽视或刻意追求,法制建设进程减慢,民主无法得到有力保障,由此,社会就可能陷入一种治理无法的状态,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

为了讨回公道,承办罪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海伦市冯亚琴自弟弟被害三个月后,即走上了上访、控告、申诉之路。一告就是5年,而至今无有结果!

根据网络报道,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此案已渗透到侦察、起诉、审判、等司法领域,司法腐败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大障碍。肃贪倡廉、惩治腐败已经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当务之急。从12.3案件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系列抢劫杀人案发地海伦市公检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触目惊心。二是有行政职务的干部海伦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鸣(杀人犯包庇罪张立文舅舅)参与干扰了此案。

司法腐败是社会顽疾,有一定的历史根源。执法人员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在办案中就可能徇私枉法。同时,人情关系在我国具有极大市场,亲戚、朋友、上下级关系等等,都已成为12.3案件查办不力的主要因素。

以“法律的名义”包装下的腐败、违法和犯罪较之一般更难识别、遏制和杜绝,足以说明黑龙江绥化市此种腐败流弊之深。

目前,司法腐败主要是贪赃枉法和徇私舞弊,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无非一是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犹如“体内垃圾”,如果不及时排毒,危害的是整个肌体,变成垃圾污染环境。司法人员则应坚守法律,做普通人的守法楷模。我们在给予司法权更高的独立性同时,对司法权应有更加有效的民主、舆论监督和更严厉的法律监督。这或许才是最终杜绝司法腐败急需换脑的地方。

相信每一个打过官司的人都会体验到司法腐败带给自己的更多是没有公平和正义,而是筋疲力尽的无奈,愤懑不已的屈辱和避之不及的厌倦。现在黑龙江各地的上访者几乎成了一道人间悲景,数量之大令人震惊!

司法腐败已造成很多的冤假错案,究其原因很多,有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和利益驱动的因素,有社会关系斡旋和权力较量的因素,有地方部门保护的因素等等。绥化市是腐败的重灾区,有根深蒂固的腐败关系网,老百姓一提起打官司,首先想到的是“认识人”“搞定”“摆平”,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已经严重扭曲。而承办案件人也迷失执法方向,毕竟大家都生活在这关系网中,不看条子面子就没有自己的位子,冒着渎职的危险也使另一方蒙冤受屈。

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司法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致使老的案件未能解决,新的冤假错案逐步增多,令龙江百姓痛心疾首,司法腐败已成为群众上访的重要根源。

例如: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件被社会各方普遍质疑,在上级机关多次督办执行,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执法机关却一再包庇、毁证、造假,严重侵犯了被害人一家的人权和合法权益,这不仅给人们留下了司法腐败的口实,也引出了一些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司法公正到底有没有个标准?司法公正标准是在人们的心理还是在执法者手里?司法专横到何时才能纠正?

一起团伙抢劫杀人案,案情并不复杂、依法也不太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竟然5年多难以息访!这起重大的刑事案件,通了天也没下文,被害人从基层公检法,控告申诉到市、省、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中央政法委,浪费了当事人的大量金钱和精力,国家司法资源也消耗的令人惊心!司法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国家的司法权威丧失贻尽!被害人家属心力交瘁,中央政法委督办至今毫无结果,这一切都是黑龙江省司法腐败所造成。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破坏。当前,在我国,特别是黑龙江,司法腐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泛滥之势。摆在我们面前的惩治司法腐败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黑龙江的一位老百姓说:“在我们那里执法为民已成为空谈,执法专横已是必然。”这一切事实和问题,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本文关键词: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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