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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作者:中国律师网 版权:中国律师网 发表时间: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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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法律部门中一项基本法律,为了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诉讼权而制定的。现行的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本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针对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新修改的民诉一方面加重了对不履行协助义务人的惩罚,另一方面,赋予执行申请人更多的救济途径。
1、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授予法院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的权利;同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的罚款,增加至原来的十倍。原来规定对个人罚款最高为1000元,对单位为1000-30000元,现规定个人罚款高至10000,对单位罚款10000-300000元。
2、新修改的民诉增加了处罚的形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新修改的民诉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新修改的民诉增加了被执行人的告知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5、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新修改的民诉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为了使生效的判决、裁定落到实处,充分保护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权利,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7、新修改的民诉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新修改的民诉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二、针对实践中的“再审难”的问题,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和变更了以下内容,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申诉权,便利法院的再审活动。
1、新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现行民诉法规定的5项情形具体化为容易理解和判断的13项情形,增加了可操作性。新修改后的13项再审事由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同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新修改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3、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当事人除了可在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外,在两年后,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申诉。
三、此次修改还完善了检查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事由由现行法律规定了四中情形增加到十三中情形,具体情形与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情形相同,同时还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四、新修改的民诉删除了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现行民诉第十九章规定是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去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现行民诉第十九章已失去存在意义,故将其删除。
解读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法律部门中一项基本法律,为了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诉讼权而制定的。现行的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本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针对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新修改的民诉一方面加重了对不履行协助义务人的惩罚,另一方面,赋予执行申请人更多的救济途径。
1、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授予法院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的权利;同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的罚款,增加至原来的十倍。原来规定对个人罚款最高为1000元,对单位为1000-30000元,现规定个人罚款高至10000,对单位罚款10000-300000元。
2、新修改的民诉增加了处罚的形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新修改的民诉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新修改的民诉增加了被执行人的告知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5、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新修改的民诉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为了使生效的判决、裁定落到实处,充分保护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权利,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7、新修改的民诉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新修改的民诉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二、针对实践中的“再审难”的问题,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和变更了以下内容,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申诉权,便利法院的再审活动。
1、新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现行民诉法规定的5项情形具体化为容易理解和判断的13项情形,增加了可操作性。新修改后的13项再审事由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同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新修改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3、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当事人除了可在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外,在两年后,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申诉。
三、此次修改还完善了检查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事由由现行法律规定了四中情形增加到十三中情形,具体情形与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情形相同,同时还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四、新修改的民诉删除了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现行民诉第十九章规定是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去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现行民诉第十九章已失去存在意义,故将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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