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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官合作
律师、法官合作
作者:天津市律师协会 版权:天津市律师协会 发表时间: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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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律师法》第三条要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是从业于司法系统,是知法者,懂法律的人。
近年来,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案件屡有发生,究其内因,尚不明朗,然而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个别现象,或许会露出端倪:
若一家人有律师,有法官,那么代理案子的胜诉率和审理、执行案件的成功率就会“居高不下”,一个家庭可谓“财源滚滚、政绩显赫”。
2002年12月26日,山东省招远市法院做出(2001)招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当事人十分不满,原因是该案的原告方代理人是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其丈夫是招远市法院副院长纪××,曾经主管执行。
被告方列举了一系列违规现象:主要证人未到庭、一个事实二种证据、法官审案片面认定、开庭程序严重违法、硬性错判导致冤案、强制拘留不容申辩。
2003年7月22日,记者曾到山东省招远市法院实地采访,法院人员证实:李律师和纪院长确是夫妻;该案的“审判长”于法官并未参加本案的审理,只是挂了个名,主办人员是王×,当天去烟台学习,案件的确已生效执行。
由该案判决书末页看到,合议庭由三人组成,一位审判长,二名审判员,判决书的审判长居然未开庭审理案件,显然审判程序就严重违法,违法的程序不可能出现正确的结果,是谁操纵了违法的程序呢?
有疑问的判决书引起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进入执行,被告人先是被拘留,获保出狱后进京上访。
2003年7月23日,记者到烟台市中级法院采访该案二审审判长潘×,代理审判员丁×、隋××,先是被告知开庭审案,后又告知外出学习。
被告人讲:这一切都是纪院长背后“运作”的结果,中级法院也要给基层法院留面子,特别是院长夫人代理,怎么也不能输呀!就这么着把俺给冤了,涉案标的达6、7万元,一审的诉讼、保全费27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都让俺担,有理也输官司,现在是“有理没人别进来”,法院的门口到底朝哪边开?
一位资深老律师拿出了最高法院(2000年1月31日法发[2000]5号)通知,印发了该院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规定》第五条要求: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 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辨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过分。
老律师讲:回避是有明文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司法公正,排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干扰因素,以便公正判决。如果都象这种情况,势必会影响主审人员的思维方式,大家都在法院工作,“嫂子、弟妹”代理案子,挣的是代理费,那叫“钱”,怎么也得给面子吧;再者说不给面子惹急了,“审委会”一下子 就可以把合议庭的意见全翻过来,合议庭毫无办法!“审委会”负责制是“集体负责”,也就是没有具体人员负责,“错案追究”你找谁去?所以谁也不会费力不讨好,既得罪了人又不能为民伸张正义,这种“状况”是司法空白点呀!
无独有偶,2004年1月8日晚河北一媒体播出了新闻报道,介绍了河北省邢台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改革过程;经选举进入“审委会”的一位吴姓年轻副庭长,在当地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
记者深入了解到:原来该副庭长的妻子即是某律师事务所的齐姓律师。
邢台市一位懂法律的人士介绍:在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方面,最高法院、司法部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第二条规定:律师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已经是公开的夫妻关系不用“宣称”,况且律师在法律培训讲课期间经常提及爱人身份和“恋爱经过”。
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审判委员会成员若是因为妻子代理案件总是回避,那还有什么意义?
律师如果因为丈夫是法官老是拒绝代理案件,岂不饿死?况且是中级法院,管辖整个邢台市,每天有多少案件需要处理?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正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至于泄露秘密、打听案情,更说不清楚,合法夫妻的“床头话、枕边语”谁人敢听,否则那是侵犯隐私权!“特殊”的环境、“优越”的位置,有无沟通,谁能够证实?
有存在的事实,就会有不一样的后果,“丈夫议案、妻子代理”这类现象将直接导致“律师定案”弊端的产生,“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也没有要求“律师不能嫁法官”;“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也没限制“法官不能娶律师”,否则就是“干涉婚姻自由”。
一位老法律工作者透露:现在的“变通”方法很多,这样的情况没有人告就没有人管;办一个“协议离婚”拿在手里,如果有人反映,“需要”了就出示,“不需要” 就摁着,日子照过、钱照收、名誉照有,好几个不耽误;是否“同居”谁也没有权利询问,那是人家的“隐私”,不能违反《宪法》呀;只要没有再婚,就存在某些嫌疑,个中缘由谁能说得清……
现在,原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又升任高职,还是审判委员会成员。
有如此复杂的现象存在,院、部联合《规定》中的一系列“不得”就毫无意义!
中国的文化源远流长,“裙带关系”错综交杂,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诉讼的最高裁量权在法院,如果律师、法官“夫妻店”处处开张,那将有什么样的结果出现?
“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已经有了“文件”,不去执行;再下“规定”,频繁的重复行文实际意义并不明显,是否有浪费行政资源的“动机”?
本文关键词:律师,法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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