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在线教程 >> 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 第1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 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协调 |
1、市场的失灵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作为社会化大生产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市场经济具有无庸质疑的优势,在市场机制陷于崩溃的时候,还往往会引起政府危机。 但是,市场经济并非完全排斥政府的管理和协调作用。在纯粹的市场运作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的问题。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首先,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返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不正当竞争会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发展。 其次,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经济利益的外部性一般不可能以市场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市场机制也不能调节公共产品的供给。此外,有些产品会引起个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剧烈冲突。 再次,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上要实行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别;而且实际上由于市场价格随着供求的波动而变化,市场的自发调节容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最后,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由于经济个体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往往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因此,单靠市场本身不能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这表明,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在自身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这些都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与协调。 2、国家对经济的协调1.国家协调经济的目标和职能 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协调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所要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职能主要有: 第一,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稳定,就业充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力争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增长。 第二,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提供公共服务。这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主要从事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保障国内治安,形成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对外主要是,维护领土完整与国家主权,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合作。 第四,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和执法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资源。 第五,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政府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创建个人无力或不愿创办而又是国民经济必需的大型项目。 第六,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 2.国家协调经济的手段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对经济进行协调职能的实现,需要有一定的调控手段,否则,无法完成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和总体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总的来讲,政府进行协调经济的主要手段包括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和必要的管理行为。 经济政策是政府指导的影响经济活动所规定并付诸实施的准则和措施,经济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经济法规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政府制定了经济计划以后,便可以选择相应的经济手段来具体实施经济政策。 经济法规作为规定政府宏观调控者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规范系统,是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也是政府不可缺少的宏观调控法律手段。 政府管理经济是政府凭借政权力量对经济活动进行的一种直接干预,这种干预方式在一定时期一定情况下也是必要的,比如说国家对非营利性企业的直接管理;当国际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保护国内市场而由政府控制汇率;当国内通货膨胀急剧上升时,由政府冻结物价、利率和工资等。 综上所述,经济法成为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赋予政府以权威,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进行协调的法律工具。 3.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事实上,政府并没有那样全知全能。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到准确的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需求相一致的整体偏好;另一方面,经济生活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缺乏可预测性,也就无法形成绝对先验的计划。因此,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在合适的时机,以最优的方式和合适的程度来实现对经济的干预。并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上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完全贯彻。 因此,鉴于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种种缺陷,不能忽视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协调和干预的作用;同样,也不能过于夸大政府的作用,过度干预经济。经济法的功能还在于以法律制约政府的权力,要求政府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协调经济。 4.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如何适当地把握和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要义是在谨慎地认识政府作用的基础之上,承认政府对经济的协调,使政府对经济的协调能够在最低成本的基础上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为此,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政府的协调不可以损害市场机制所固有的竞争性;政府的作用,只严格地发生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 总之,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避免市场失灵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的问题。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关系,不仅给政府以协调经济的权力,同时也对政府本身的权力和行为予以适当的制约,把握政府协调经济的 “度”,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历史证明,国家运用经济法协调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是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保障经济良性运行的普遍经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具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的市场使得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但市场失灵的存在,要求法律对竞争规则作出有效的规范,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在政府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时,也需要法律来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并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中处理好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
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1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协调 1、市场的失灵 2、国家对经济的协调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特征 第2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3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4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4、经济法主体的形式和结构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1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的法律形式 三、企业的设立、变更与解散 四、企业法概念 第2节 国有企业法 第3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方式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及义务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七、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4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5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3、合营企业的出资、资本及组织形式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5、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6、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7、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外资企业法 第3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1节 竞争法概述 一、市场与竞争法 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竞争法的概念 第2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 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四、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 五、各级人民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 第3节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性 二、假冒商标行为 三、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 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八、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4节 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 二、低价倾销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四、恶意串通的招标投标行为 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性交易行为 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第5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6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1节 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 第2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3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4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5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6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5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1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2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三、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五、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六、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第3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4节 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赔偿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四、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第6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2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第3节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4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5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7章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1节 政府采购法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二、政府采购的作用 第2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3节 政府采购方式 第4节 政府采购程序 第5节 质疑与投诉 第6节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8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1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人民币的地位及其发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业务 六、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七、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八、中央银行监管职责 第2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存款制度 四、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 五、支付结算制度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3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三、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规则 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9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1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 二、价格法的概念 三、价格法的作用 第2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五、价格监督检查 第10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1节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概述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会计核算 四、会计监督 五、法律责任 第2节 审计法 第11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1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与我国的外贸体制 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四、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2节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 第3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第4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第5节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 第6节 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 第7节 促进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第8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