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在线教程 >> 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第4节 经营者的义务 |
| 一、经营者义务概述 (一)经营者的概念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他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单指商品销售,也包括商品的生产和有偿服务活动,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基本含义。 2.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但在实践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存在未登记注册的,这其中有依法不需登记注册的,如医院及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农民等,其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处于与消费者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 (二)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义务的概念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法律(主要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是对立统一的概念。 2.经营者义务的特征 经营者的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义务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提供服务者; 第二,义务可以表现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要求经营者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 第三,经营者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或是与消费者约定的; 第四,经营者义务的履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3.义务的种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可将经营者的义务划分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义务两种类型。 (1)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无须另行约定的义务,经营者必须予以履行。 (2)约定义务按照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某项具体消费交易时,可以就双方的义务进行约定。约定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经营者义务的扩大化。 但应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义务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因违法而无效。同时,就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关系而言,法定义务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最低标准,它具有不可抛弃性与不可更改性。因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义务,不得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约定义务一旦依法确立,就对经营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 二、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即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在不与强行法规定发生抵触的情况下,经营者应依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这是该法为体现上述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的精神而作的具体规定。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主要通过与消费者面对面的交流,书面征询消费者的意见,从新闻媒介了解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看法与反映等方式来进行。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主要是通过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自觉接受消费者的批评等方式进行。 听取消费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经营者的此项义务,有利于提供和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其最基本的利益所在,安全权亦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的这一权利要得到实现,就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可靠的安全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人们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在我国,凡具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符合这些标准,即为具有安全性;没有标准的,若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亦被认为具有安全性。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3.在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采取必要措施。这主要针对一些在投放市场前或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经营者自身尚未意识到存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对于这些商品和服务,若经营者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和服务仍然可能对人参、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补救措施:立即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的这一义务。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的此项义务是与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相对应的。商品经济中信息失真现象是引起消费者问题的原因之一。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正确地判断、评价、选择、使用,均有赖于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真实信息。因此,此项义务有助于克服信息失真的消极影响,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的名称,是其法律人格的体现;经营者的标记一般由企业商品的商标、本企业的形象设计等方面表现。其共同承载着经营者的商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财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的此项义务。 该义务的内容有: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规定经营者的此项义务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避免上当受骗;二是便于消费者救济。此外,其还是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延伸。 (六)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通常表现为发票、收据、保修单等形式,它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凭证,是消费者借以享受有关权利以及在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向经营者索赔的依据。在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有关凭证单据可作为申诉、仲裁、诉讼程序中的确定当事人责任的直接证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了三种情况,经营者负有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出具的。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2.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的。主要指在一些商品交换领域,由于长期交易活动而成为习惯,并逐渐形成的为所有参与交易者公认并普遍遵行的习惯做法。 3.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这种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也是决定消费者是否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关键。所以,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经营者的应尽之责。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包括以下含义: 1.经营者的质量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前提。正常使用一般为消费者按照正常的理解和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而使用,而不是出于主观想象。 2.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性能和用途,亦即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适用性,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3.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经营者不受上述质量义务的约束。所谓瑕疵,是指商品或服务存在非根本性的缺点,亦即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接受并不导致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危害,仅是在质量、性能、用途上不能完全达到商品或者服务应有的质量要求。 4.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有些经营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过各种单方面的规定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以此来减轻或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事先制定好的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完整规定的合同。此种合同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成立。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其内容主要是以经营者的口吻告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或者是一些商业上的惯常用语。通知、声明,也是经营者的一种单方行为,是经营者单方面作出的合乎其主观意志的意思表示。 由于以上行为都是经营者的单方行为,因此,衡量其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所规定的内容对消费者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是否单方面减轻或者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与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相对应的。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表现为: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1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协调 1、市场的失灵 2、国家对经济的协调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特征 第2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3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4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4、经济法主体的形式和结构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1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的法律形式 三、企业的设立、变更与解散 四、企业法概念 第2节 国有企业法 第3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方式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及义务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七、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4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5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3、合营企业的出资、资本及组织形式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5、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6、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7、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外资企业法 第3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1节 竞争法概述 一、市场与竞争法 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竞争法的概念 第2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 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四、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 五、各级人民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 第3节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性 二、假冒商标行为 三、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 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八、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4节 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 二、低价倾销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四、恶意串通的招标投标行为 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性交易行为 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第5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6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1节 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 第2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3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4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5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6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5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1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2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三、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五、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六、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第3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4节 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赔偿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四、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第6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2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第3节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4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5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7章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1节 政府采购法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二、政府采购的作用 第2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3节 政府采购方式 第4节 政府采购程序 第5节 质疑与投诉 第6节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8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1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人民币的地位及其发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业务 六、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七、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八、中央银行监管职责 第2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存款制度 四、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 五、支付结算制度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3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三、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规则 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9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1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 二、价格法的概念 三、价格法的作用 第2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五、价格监督检查 第10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1节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概述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会计核算 四、会计监督 五、法律责任 第2节 审计法 第11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1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与我国的外贸体制 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四、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2节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 第3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第4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第5节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 第6节 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 第7节 促进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第8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