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在线教程 >> 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第5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
| 一、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不仅经营者负有直接的义务,而且国家、社会也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只有各类主体都有效地承担起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国家和社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也都作出了规定。 在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方面,国家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应采取具体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利益。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章的规定,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立法方面的保护 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此外,立法机关在把消费者政策上升为法律时,也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二)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 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直接相关。各级人们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的重点确认和保护。 根据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行政部门主要有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物价管理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此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三)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于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应及时审理,以使消费者权益争议尽快得到解决。 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自身的责任。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护是国家保护的必要补充。只有建立起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一)大众传播媒介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可能针对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也可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并应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报道,实行监督。 (二)消费者组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就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据研究,1844年英格兰北部罗奇代尔市成立的消费者合作社,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美国于1898年出现了地区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 我国从1983年开始,消费者组织发展迅速,不仅于1984年建立了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而且全国各地都普遍建立了各级消费者协会。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分两种,一种是消费者协会,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的成为消费者委员会或消费者监督联合会等)。 一种是其他消费者组织,是指除消费者协会系统之外,由消费者依法成立的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消费者组织属社会团体的范畴 社会团体,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原则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依法予以登记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对此,《消费者权益法》已做明确规定。不过,与其他社会团体相比,我国消费者组织的主体—消费者协会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因为消费者协会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物价、卫生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发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许称其为半官半民的组织更适合一些。 (2)消费者组织应依法成立 即我国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取得合法地位,不能从事有关活动。 (3)消费者组织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基本宗旨。 2.消费者组织的任务和职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组织的任务有两项: (1)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予以揭露、批评等。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直接目的和必然结果,是消费者组织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这一任务又是消费者组织的特征之一,是消费者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重要标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此项职能要求其必须把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经常性地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信息,消费者协会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消费信息,二是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信息。 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并且,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传播虚假的信息。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参与的形式,可以是消费者协会主动要求参加,也可以是有关机关吸收其参加。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这里所说的行政部门,是指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能及责任的行政部门,既包括执法监督部门,也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是指在消费领域中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所有问题。消费者协会反映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要求其进行处理的行为。 (5)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消费者协会通过行使这一职能,有助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从而使消费者权益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并且,鉴定部门在消费者协会向其提出鉴定申请时,有义务进行鉴定并告知其鉴定结论。 (6)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 消费者是一个弱者群体,在遭受损害时,往往因知识、能力等的不足而无从获得救济。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寻求司法保护,实现社会公正,是一种社会责任。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自己的组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其基本宗旨,因此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就成为其当然职责。但是,应当指出,消费者协会的支持是其法定义务,不能以此牟利;消费者只是协助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7)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但也应实事求是,在可靠的事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 3.消费者协会实现其职能的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实现其职能的两个保障: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
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1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协调 1、市场的失灵 2、国家对经济的协调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特征 第2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3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4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4、经济法主体的形式和结构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1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的法律形式 三、企业的设立、变更与解散 四、企业法概念 第2节 国有企业法 第3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方式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及义务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七、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4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5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3、合营企业的出资、资本及组织形式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5、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6、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7、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外资企业法 第3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1节 竞争法概述 一、市场与竞争法 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竞争法的概念 第2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 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四、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 五、各级人民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 第3节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性 二、假冒商标行为 三、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 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八、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4节 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 二、低价倾销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四、恶意串通的招标投标行为 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性交易行为 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第5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6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1节 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 第2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3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4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5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6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5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1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2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三、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五、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六、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第3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4节 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赔偿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四、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第6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2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第3节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4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5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7章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1节 政府采购法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二、政府采购的作用 第2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3节 政府采购方式 第4节 政府采购程序 第5节 质疑与投诉 第6节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8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1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人民币的地位及其发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业务 六、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七、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八、中央银行监管职责 第2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存款制度 四、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 五、支付结算制度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3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三、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规则 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9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1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 二、价格法的概念 三、价格法的作用 第2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五、价格监督检查 第10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1节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概述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会计核算 四、会计监督 五、法律责任 第2节 审计法 第11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1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与我国的外贸体制 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四、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2节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 第3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第4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第5节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 第6节 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 第7节 促进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第8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