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这一术语,并不存在于现行的任何一个法律文本当中,但却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从对它的界定看,其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1.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以及一定组织通过其成员(自然人)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活动。必须在法律意义上给予这些活动以适当的分类、定性,才能决定适用不同的规则。以法律主体为参考对象,是其中的一种分类、定性方法。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分别适用行政法规则和民法规则,他们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往往在权力者和权力行使对象之间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而且,由于行政组织亦有可能从事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设备,所以,以是否享有和行使公共行政权力作为标准,也可以界分作为民事主体的行政组织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组织。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凡属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从而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即具有权利能力。享有权利能力的首先是自然人。但是,法律也可以将权利能力赋予自然人的联合体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地位。
科层制的行政组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采取层级和网状的结构,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到每个具体的机构、从首长到最低职位的公务员,层层完成行政管理的职务。层级和网状结构是由行政管理任务的庞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只有把这些管理任务具体分解为若干个简单的任务,由每一个公职人员担任其中一个小范围内的活动,并且按照上下级的服从关系以及同一层级的分工合作关系,逐级融合成大规模的复杂活动,行政管理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完成。实践中,处于科层制中的每一个公务员、机构、机关都可能从外观表现上看从事着行政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主体概念的存在,就是旨在从这样的一个层级、网状结构中,剥离出那些具有独立、完全权利能力的组织,使其对外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之责任。
3.在形式上是一定的组织
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多数情形下都是面对行使权力的具体个人,即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其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之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之工作人员,或者直接接受委托从事管理行为的个人。但是,这些个人行使公共行政权力有两种基本情况:其一,个人具有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身份;其二,个人具有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身份,或者直接接受委托的身份。无论哪种情况,个人都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管理权力的独立地位。在前一种情况中,个人都是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作出管理决定,其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在后一种情况中,个人都是以委托者的名义作出管理决定,其法律后果由委托者承担。因此,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必然是一定的组织,而排斥任何个人。
此外,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行政管理权利能力的一定组织,其并不限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和熟悉的行政机关,而且包括某些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即并不在行政机关系列之中、但却同样可以自己名义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可见,行政主体概念之内涵,要大于行政机关概念之内涵。
|
第一章 行政法导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的基本涵义
二、公行政和私行政
三、实质行政和形式行政
四、行政法的定义
五、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六、监督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七、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八、行政法体系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治原则
四、行政公正原则
五、行政公开原则
六、行政效率原则
第二章 行政组织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当前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三、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对行政主体概念的挑战
第二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制度概述
二、公职关系的性质
三、特别权力关系学说
四、劳动契约关系学说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基本原理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多层次涵义
2、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2、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3、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
1、实在法上的“不成立”
2、学理上的“行政行为成立”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五、行政行为的违法与无效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三、行政立法的程序
1、行政立法程序的实体意义
2、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环节
3、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一般步骤
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改变或者撤销行政立法的标准
2、监督机关及其权限
第三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及特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短期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罚
2、行为罚(能力罚) 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
3、财产罚 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4、声誉罚 使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五、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第四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2、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方法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和解
二、即时强制
三、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第五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行政许可的性质
1、禁止说-解禁说
2、评价
三、政府或市场--行政许可的两难处境
四、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1、“许可”的定义
2、许可的设定权
3、许可的程序规则
4、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三、公证行为
四、事故责任认定
五、医疗事故鉴定
第七节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概念
2、行政合同的缔结
3、行政合同的履行
4、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现实
二、行政指导
1、概念
2、行政指导的法律问题
第八节 行政司法
一、行政司法涵义与特征
二、行政裁决
1、概念
2、行政裁决的种类
3、我国行政裁决的特点
三、我国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第九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3、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四、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四章 程序正义及行政程序制度
第一节 程序正义相关问题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1、英美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2、程序正义普遍性问题
二、程序的意义
1、结果本位的程序工具主义
2、过程本位的程序自决主义
3、程序本身的价值与结果上的价值的关系
4、如何看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听证制度
1、听证的涵义
2、听证的功能
3、听证的形式
4、正式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回避制度
1、回避的涵义
2、回避的功能
3、回避适用的情形
三、审裁分离制度
1、审裁分离的涵义
2、审裁分离的功能
3、审裁分离的基本模式
四、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的涵义
2、说明理由的功能
3、说明理由的内容
五、信息获取制度
1、信息获取的涵义
2、信息获取的功能
3、信息获取制度的类型
六、案卷制度
1、案卷的涵义
2、案卷制度的功能
第五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三、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1、人权理论
2、法治理论
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四、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
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三、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三、可诉行为和不可诉行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专属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五、避免管辖冲突的规则
第五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二、原告
1、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
2、原告资格转移
3、与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
4、两个特殊问题
三、被告
四、共同诉讼人
五、第三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二、其他证据规则
1、证据提供的规则
2、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3、证据采信规则
4、证据保全规则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关于起诉和受理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3、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关于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
2、缺席判决
三、关于二审程序
1、上诉
2、二审审理形式
第八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3、确认判决
4、撤销判决
5、履行判决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7、赔偿判决
二、二审裁判
1、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2、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
2、行政侵权行为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4、因果关联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1、应当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
2、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
2、精神损害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对等保护原则)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二、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三、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四、财产损害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