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从事各种活动、作出许多不同的行为,在此通称为“行政机关行为”。在法学上对最为广义的行政机关行为分为两类: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或者相互协调一致的多个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表现为:权利或者义务的设定、变更、废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确认等。
事实行为,是指以某种事实结果而不是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所有行政措施,包括纯粹事务性的活动、具有通知或评估性质的宣告活动以及非正式的行政活动。
事实行为虽然并没有行政机关希望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掺入其中,但是,事实行为也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如果违法也会导致违法的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原物、恢复原状、金钱赔偿和补偿等请求。
公共行政组织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又可分为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两类。
前者是公共行政组织参与民事活动、以实现民法上某种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或者多个意思表示,而后者是公共行政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实现行政法上某种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或者多个意思表示。
根据针对对象的不同,公法行为还有内外部之分。
即主要就行政管理内部关系下达具体指令或者制定抽象规则的,为内部行为,而主要就行政管理外部关系作出具体决定或者制定抽象规则的,为外部行为。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言的行政行为,多指公共行政组织作出的外部的公法行为。但是,由于在我们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事实行为”这一学理上的术语,而且,事实行为违法亦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可以对其提出复议或者诉讼请求,故在实践中可能引起公法责任的事实行为也可以被纳入到“行政行为”范畴之中。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行为的界定看,公共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若干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是由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显然不属于行政行为,即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为保证自身的有效运作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内部管理而不是公共行政。而没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没有经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不可能作出行政行为。
(2)公务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政组织实际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行为。由于拥有公共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判断行政组织的行为是否行政行为,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实际行使了行政职权,而是否行政职权的行使又必须从所处的法律关系性质、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等多方面予以判断。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组织的某个行为可能是由单个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作出的,因此,在判断该行为是否行政行为时还必须从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角度予以考察。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也需要考虑时间、职责、上级命令、行为目的等多种因素,即该行为是否在上班时间所作、是否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是否在执行上级命令、以及是否具有公共行政管理的目的等。这些因素不能单独成立,而需要结合个案予以具体的、综合的考量。一般而言,对于工作人员所作行为进行判断,在理论上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客观说主张以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判断标准,只要从行为的外在表现上看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该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主观说则认为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为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执行职务的意向,该行为就是职务行为。相比较两种学说,客观说更易于把握、操作、可以证明,而且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而成为比较流行的通说。
(3)外部法律后果要件。即在此所界定的行政行为是指对外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由此排除行政组织的内部行为。在当前许多教材中,把行政行为分类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显然此种分类并不以具有外部法律后果作为构成“行政行为”的一个必需要件。但是,一方面,在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出现了“行政行为”概念,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只是规定法院不审查“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并没有出现“内部行政行为”(当然学理上一般以内部行政行为指称之),因此,从学理和法律文本的一致性考虑,我们在此将行政行为界定为旨在实现外部法律后果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学理讨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废止”等范畴时,一般都是在对外的行政行为这样一个隐含的前提下进行的,为保证讨论上逻辑的一致性,将外部法律后果作为界定行政行为的一个要件,更为适宜。
内部的业务指令或规则,多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下属各个部门、下属公务员发布有关组织、活动、公务员奖惩、任免等方面的指令或者规则,一般不具有外部法律后果。
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公务员制度之下,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在实践中,有些内部业务指令是上级行政机关在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基础上、以答复形式作出的,若此答复仅涉及内部管理关系,自无疑议。然而,若答复的内容涉及到对外部行政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配置或者确认,那么,此答复就具有了外部效力。如果下级行政机关未根据答复、以下级行政机关自身名义作出一个具体决定,答复本身的存在又实际影响到外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对此答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下级行政机关根据答复而作出对外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则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该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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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导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的基本涵义
二、公行政和私行政
三、实质行政和形式行政
四、行政法的定义
五、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六、监督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七、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八、行政法体系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治原则
四、行政公正原则
五、行政公开原则
六、行政效率原则
第二章 行政组织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当前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三、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对行政主体概念的挑战
第二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制度概述
二、公职关系的性质
三、特别权力关系学说
四、劳动契约关系学说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基本原理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多层次涵义
2、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2、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3、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
1、实在法上的“不成立”
2、学理上的“行政行为成立”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五、行政行为的违法与无效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三、行政立法的程序
1、行政立法程序的实体意义
2、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环节
3、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一般步骤
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改变或者撤销行政立法的标准
2、监督机关及其权限
第三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及特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短期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罚
2、行为罚(能力罚) 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
3、财产罚 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4、声誉罚 使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五、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第四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2、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方法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和解
二、即时强制
三、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第五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行政许可的性质
1、禁止说-解禁说
2、评价
三、政府或市场--行政许可的两难处境
四、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1、“许可”的定义
2、许可的设定权
3、许可的程序规则
4、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三、公证行为
四、事故责任认定
五、医疗事故鉴定
第七节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概念
2、行政合同的缔结
3、行政合同的履行
4、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现实
二、行政指导
1、概念
2、行政指导的法律问题
第八节 行政司法
一、行政司法涵义与特征
二、行政裁决
1、概念
2、行政裁决的种类
3、我国行政裁决的特点
三、我国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第九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3、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四、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四章 程序正义及行政程序制度
第一节 程序正义相关问题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1、英美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2、程序正义普遍性问题
二、程序的意义
1、结果本位的程序工具主义
2、过程本位的程序自决主义
3、程序本身的价值与结果上的价值的关系
4、如何看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听证制度
1、听证的涵义
2、听证的功能
3、听证的形式
4、正式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回避制度
1、回避的涵义
2、回避的功能
3、回避适用的情形
三、审裁分离制度
1、审裁分离的涵义
2、审裁分离的功能
3、审裁分离的基本模式
四、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的涵义
2、说明理由的功能
3、说明理由的内容
五、信息获取制度
1、信息获取的涵义
2、信息获取的功能
3、信息获取制度的类型
六、案卷制度
1、案卷的涵义
2、案卷制度的功能
第五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三、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1、人权理论
2、法治理论
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四、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
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三、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三、可诉行为和不可诉行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专属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五、避免管辖冲突的规则
第五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二、原告
1、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
2、原告资格转移
3、与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
4、两个特殊问题
三、被告
四、共同诉讼人
五、第三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二、其他证据规则
1、证据提供的规则
2、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3、证据采信规则
4、证据保全规则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关于起诉和受理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3、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关于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
2、缺席判决
三、关于二审程序
1、上诉
2、二审审理形式
第八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3、确认判决
4、撤销判决
5、履行判决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7、赔偿判决
二、二审裁判
1、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2、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
2、行政侵权行为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4、因果关联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1、应当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
2、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
2、精神损害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对等保护原则)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二、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三、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四、财产损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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