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在线教程 >> 第三章 行政行为 >> 第四节 行政强制 >> 一、行政强制执行 >> 2、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方法 |
| 【强制执行的模式】 (1)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 这意味着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大陆法系的德、日、奥地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以前都采取此种模式。其主要理由是: 行政权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其实施公务所必需和连带的,是行政权完整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行政效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相对繁琐,个别法院和行政机关合作精神缺乏,严重影响行政效率; 法院负担。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申请法院予以实施的话,会大大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模式。 此种模式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所采,是其“司法权优先于行政权”传统的体现。主要考虑是:防止行政机关专横的行使执行权力,保障强制执行的公正性,有效维护被执行方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这些国家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总体上说,英、美等国的强制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但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亦拥有多种执行手段。 (3)行政与司法复合模式。 从各国的当前制度安排上看,一般都是这种复合模式,不过,分歧在于: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申请法院执行为辅的模式,还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模式。 就我国《行政诉讼法》66条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应属“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为辅”的模式。 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198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如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如1998年公布的《证券法》第11章规定了34项处罚条款,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机关。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立法意识的反映,即此情况属于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情形,因而均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 (1)代执行(或者代履行) 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如拆除) 代执行的主体:行政机关指定的第三人。行政机关一般应该和第三人签订代执行合同(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单方面命令第三人。 代执行的客体:行政决定确定的作为义务,而且可以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不作为义务(停产停业)或者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义务(拘留、服兵役),不得代执行。 代执行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过,义务人必须容忍第三人的代执行行为。第三人的报酬请求权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付出。若义务人拒不付出,行政机关还可以就代执行费用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至于代执行费用的征收时间,德国规定在事前征收,日本则规定于事后征收。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y执行罚一般应用于不能为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如交纳税金)或者不作为义务。不过,执行罚必须考虑适用的目的、效果,有些不作为义务(如停产停业)就不能简单地适用,因为既然是责令停产停业,就意味着若不能即时停产停业,就可能对社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 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罚可以反复进行,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直至其履行为止。而且,可以增加执行罚的力度。 如果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执行罚则必须停止。 有时,执行罚就是为执行罚款决定而作出的。 (3)直接强制 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强制传唤、强制划拨、强制销毁。 必须指出:直接强制是与上述两种间接强制方法相对而言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自己采取执行行为。因此,直接强制一般情况下也必须以行政决定为依据,如传唤通知书、罚款决定、销毁决定。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作出行政决定就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涉及到即时强制的概念。 由于直接强制相较间接强制更容易造成对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在适用上应该遵循由轻至重的顺序,只有在无法使用间接执行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代履行和执行罚的方法,仍然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时,才允许使用直接强制的手段。 【申请司法执行的模式】 司法解释第86条至第95条 (1)申请执行人 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未被行政相对方履行,由行政主体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裁决未被一方当事人履行,而行政主体又不申请执行的,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条件 事实方面 ①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已经生效”的理解:在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超过复议期间未申请复议的;在复议非必经程序的情况下,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的。 ②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③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申请人(如上)和被申请人方面 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期限方面 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的期限: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 管辖方面 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法院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的 (3)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
第一章 行政法导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的基本涵义 二、公行政和私行政 三、实质行政和形式行政 四、行政法的定义 五、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六、监督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七、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八、行政法体系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治原则 四、行政公正原则 五、行政公开原则 六、行政效率原则 第二章 行政组织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当前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三、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对行政主体概念的挑战 第二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制度概述 二、公职关系的性质 三、特别权力关系学说 四、劳动契约关系学说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基本原理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多层次涵义 2、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2、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3、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 1、实在法上的“不成立” 2、学理上的“行政行为成立”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五、行政行为的违法与无效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三、行政立法的程序 1、行政立法程序的实体意义 2、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环节 3、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一般步骤 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改变或者撤销行政立法的标准 2、监督机关及其权限 第三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及特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短期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罚 2、行为罚(能力罚) 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 3、财产罚 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4、声誉罚 使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五、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第四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2、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方法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和解 二、即时强制 三、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第五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行政许可的性质 1、禁止说-解禁说 2、评价 三、政府或市场--行政许可的两难处境 四、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1、“许可”的定义 2、许可的设定权 3、许可的程序规则 4、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三、公证行为 四、事故责任认定 五、医疗事故鉴定 第七节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概念 2、行政合同的缔结 3、行政合同的履行 4、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现实 二、行政指导 1、概念 2、行政指导的法律问题 第八节 行政司法 一、行政司法涵义与特征 二、行政裁决 1、概念 2、行政裁决的种类 3、我国行政裁决的特点 三、我国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第九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3、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四、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四章 程序正义及行政程序制度 第一节 程序正义相关问题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1、英美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2、程序正义普遍性问题 二、程序的意义 1、结果本位的程序工具主义 2、过程本位的程序自决主义 3、程序本身的价值与结果上的价值的关系 4、如何看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听证制度 1、听证的涵义 2、听证的功能 3、听证的形式 4、正式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回避制度 1、回避的涵义 2、回避的功能 3、回避适用的情形 三、审裁分离制度 1、审裁分离的涵义 2、审裁分离的功能 3、审裁分离的基本模式 四、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的涵义 2、说明理由的功能 3、说明理由的内容 五、信息获取制度 1、信息获取的涵义 2、信息获取的功能 3、信息获取制度的类型 六、案卷制度 1、案卷的涵义 2、案卷制度的功能 第五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三、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1、人权理论 2、法治理论 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四、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 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三、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三、可诉行为和不可诉行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专属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五、避免管辖冲突的规则 第五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二、原告 1、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 2、原告资格转移 3、与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 4、两个特殊问题 三、被告 四、共同诉讼人 五、第三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二、其他证据规则 1、证据提供的规则 2、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3、证据采信规则 4、证据保全规则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关于起诉和受理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3、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关于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 2、缺席判决 三、关于二审程序 1、上诉 2、二审审理形式 第八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3、确认判决 4、撤销判决 5、履行判决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7、赔偿判决 二、二审裁判 1、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2、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 2、行政侵权行为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4、因果关联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1、应当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 2、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 2、精神损害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对等保护原则)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二、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三、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四、财产损害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