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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庭的一个善意劝告

  法律文章投稿
作者:张高爽 版权:中国律师网 发表时间:2009-08-16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文章内容

正文:     甲乙是兄弟,乙方在未经甲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已故父母名下的房屋(兄弟共有)转为自己名下,甲方得知后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撤销乙方的房产证。经半年的行庭审理,法官通知甲方要求其撤诉,理由是此案件属遗产纠纷,应属民庭审理,让当事人撤诉另行起诉。甲方在未告知律师的情况下私自到法院撤诉,并万分感谢法官,自称自己是退休人员,不懂法律,好在有法官的“告知”,现撤诉另行按民事纠纷起诉。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并无问题,房管局在办理变更房产证的审查存在瑕疵,其房产证无效。甲方到法院起诉房管局撤销房产证是正确的,但法官碍于行政诉讼,认为被告为房管局,不愿作出判决,从而推托其是民事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能分辨案件性质的情况下,因法院的公信力,相信法院告诉其另行起诉是正确的,因此撇开律师自行撤诉,另行起诉。这本身是法院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一个本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审理半年后从行政庭推到民事庭,又将经过几个月的诉讼,最终又得回到房管局变更房产,为何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呢?期间可能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假如乙方拿着房产证将其房屋出售,做为第三方是可以合法取得房产的,那时甲方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可能起诉的被告就是房管局和乙方,而做为要求当事人撤诉的一审行政庭的法院是否有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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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高爽 律师 姓 名 :张高爽
 行 业 :律师
 地 区 :广东 深圳
 联系方式:1511252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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