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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法律文章投稿
作者:刘夫 版权:中国律师网 发表时间:2009-05-05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文章内容

正文:


  法律规定某一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称为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于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质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了诉讼能否成功的风险,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因之成为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我国现行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根据现行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虽由原告提出,但举证责任由否定该主张的被告承担,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是实行与民事诉讼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有不少数学者指出行政诉讼规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并不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理,并非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是因为虽然在诉讼阶段,原告似乎处于主张者的位置,它主张的是某一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但是,从实施行政行为的整个阶段来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以行为是合法的为前提,进入诉讼阶段,行政机关坚持其行为的合法性,应该提出证据负责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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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夫 律师 姓 名 :刘夫
 行 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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