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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领导关系及机构设置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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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戎兴旺 版权:中国律师网 发表时间:2009-12-28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文章内容

正文: 《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领导关系及机构设置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一、关于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监察机关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关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本级政府对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署安排工作,起草有关法规,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进行宏观指导;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复核不服下级监察机关复审决定的申请;直接变更、撤销或者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撤销不适当的监察决定;对提出监察建议的异议进行裁决;审核下级监察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交办或者指导办理监察事项;协调所辖监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必要时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二、关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

  本条规定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合并监察机关。

  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我国行政监察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分为中央、省、市(地)、县四级,这四级政府依法设立行政监察机关。(二)各级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从目前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来看,中央一级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是国务院所属的部,即监察部;个别省的省级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员会,即监察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的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即监察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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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戎兴旺 律师 姓 名 :戎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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