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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天窗】提醒:中国上下班途中车祸不再算工伤

  法律文章投稿
作者:王勇 版权:中国律师网 发表时间:2009-08-03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文章内容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新京报7月25日报道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
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上下班途中”难以确定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引发了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而在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法制办还解释称,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上述规定,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可通过交强险得到补偿

  法制办认为,删除此项规定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并解决了工伤认定操作困难的问题。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取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算工伤

  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此,法制办解释,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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