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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医疗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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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大贺 版权:中国律师网 发表时间:2012-01-29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文章内容

正文:     来源:搜狐 因为医院手术的失误,导致妻子高度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平南人邹先生为了给妻子维权,一年多来四处奔波,却举步维艰。1月19日,他向“南国法援”栏目求助。


手术失误致病人瘫痪

  2011年1月10日,邹先生带着他的妻子傅某某到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该医院医生诊断,傅某某患有左半结肠癌和右侧卵巢囊肿疾病。邹先生按照该医院的要求,办理了住院治疗手续。

  2011年1月14日,该医院为傅某某做左半结肠癌根治手术和右侧附件切除手术。邹先生说,在手术过程中,该医院指派一位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和麻醉医师资格的简某独立施行全身麻醉手术。在麻醉及复苏期间,因为简某经验不足、误诊误治、用药错误,导致傅某某深度昏迷13天。傅某某苏醒过来后,出现全身瘫痪、失忆、失语等症状,生活无法自理,至今还躺在该医院的病床上。

  一年来,为了照料、护理高度瘫痪的妻子,邹先生辞掉所有的工作;刚满18岁的女儿也被迫终止学业,与父亲一起轮流护理类似植物人的母亲。


四处奔波维权困难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自从妻子手术后,邹先生就开始了维权之旅。开始,他曾经向医院方提出交涉,要求院方给予合理赔偿,但院方表明这是正常的医疗状况,自身没有过错,没有赔偿义务。

  邹先生曾经考虑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但法院却提出医疗服务纠纷必须等到治疗终结并且具备司法鉴定条件后方可受理,而傅某某还躺在病床上,显然还不具备起诉条件,而且,早已债台高筑的邹先生还要筹集一笔为数不小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更令邹先生揪心的是,如果提起诉讼,院方很可能会坚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主要由医疗技术人员组成,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鉴定很难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在邹先生面前,维权之路仍然险阻重重。


如何维权律师支招

  接到邹先生的求助后,南国法援律师刘启全认真查看了邹先生提供的病历资料,向医院方核查了有关事实和依据,并请教了多名医疗专业人士。律师认为,医院方至少存在非法行医、误诊误治、用药错误、涂改病历等过错。

  刘启全建议,邹先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提起医疗损害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院方指派简某无证行医、误诊误治、用药错误即属于第(一)种情形;而院方人员反复多次涂改病历资料即属于第(三)种情形。从目前邹先生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看,可以推定医院方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符合起诉受理条件,邹先生可以同医院方协商,及时办理终结治疗手续,同时要求医院方承担让受害者傅某某继续留院观察的义务。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从技术上界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既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足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就没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据此,邹先生可以坚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并直接申请对受害者傅某某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为诉讼索赔标准提供依据。

  刘启全提醒,如果邹先生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可以依法向受诉法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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